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差旅费管理,保障工作需要,节约差旅费开支,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参考中央和国家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包括接受本会委派的其他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条 本会实行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出差为名的变相旅游。
第四条 本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参考最新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结合本会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作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 火车(汉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
| 两院院士、部长级别及相关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报销凭证 |
| 协会负责人(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司局级及想当职务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报销凭证 |
| 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余人员(含学生) | 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报销凭证 |
第七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民航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因财政拨款承办项目发生的住宿费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费标准》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其他业务而发生的住宿费用应根据项目要求,提前填报出差费用预算审批表,领导批示后,可据实凭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住宿费在住宿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餐费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餐费报销指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伙食费。
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餐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自然(日历)天数包包干发放,省内省外同一标准,限额标准每人每天人民币100 元(新疆、西藏和青海三省每日报销餐费标准为120元),境外(含港、澳、台三地)统一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人民币500 元。
第十五条 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报销只适用于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给予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报销,省内省外统一限额标准每人每天80元。市内交通费也可以采用实报实销或包干或实包实销两者并行的方式(即实报实销当日往返当日市内交通,其他时段采取市内交通费包干),但一次出差只能采取一种报销方式,不可重复领取。
第十六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 会议和培训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等资料参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餐费及其他费用,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本会工作人员,除单位派车、租车、搭乘外单位公车等情况外,经审批同意使用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即使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或与会、培训的,可参照相同公里数的打车费用进行补贴。
(三)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四)餐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五)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六)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并经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加强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 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 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按规定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协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试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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