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2024年5月·北京
目 录
一、章 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FOR YOUTH,缩写BJASTY。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专家、教师、社会各界人士及各类中小学校、高校、青少年科技场馆、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属于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关心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和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团体与单位,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研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理论,提高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培育广大青少年的创新意识和科学思维方法,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科技水平与素养。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北京市科协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北京市。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8号院7号楼2层201、202、205房间。
本会的活动资金:伍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开展专业研究,专业培训、科技普及、科技竞赛、科技活动。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范围,开展以下活动:
(一)协调、指导北京市各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及单位会员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
(二)探索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规律,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加强指导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及活动的建议;为青少年科学素质提高、科技人才早期培养做出努力;加强和北京高校的联系,协助做好北京科学营活动;搭建青少年与科研院所、大学实验室的交流平台;
(三)开展国内、国际各种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学术研讨及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四)根据党和国家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国内外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情况,配合各类北京市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组织科技理论知识等相关内容的培训;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进行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宣传交流工作,编辑出版指导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书刊、音像资料和参考资料;
(七)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关注青少年科技教育,跟踪青少年科技教育发展趋势;
(八)举办北京市科技教育成果展览;
(九)参与、组织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二)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五)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事项,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1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团体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有损本团体名誉的行为。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设立和终止名誉职务、实体机构;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本会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前,在监事会监督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并启动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至少为7人,最多不超过—6—100人,且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和免除名誉职务人员;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设立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提出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领导常务理事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由2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届中增补、退出事项;
(八)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人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监事长1名。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在卸任或者退出后的20日内,由本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即日起,原任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以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代表本会从事民事活动;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应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理事会决议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或者监事会推选1名监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届中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增补或者退出,应依照换届选举的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调整后,理事(常务理事会)、监事、负责人的人数分别不超过本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在增补或者退出后的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向会员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其担任理事、监事职务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担任常务理事、负责人职务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召开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也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届中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增补或者退出,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所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办事机构至少保存10年,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和备查。不得以会长办公会等代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分别召开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经监事长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监事主持。
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主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发放登记证书,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举办实体机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须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本会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实体机构分开,与实体机构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本会加强对实体机构财务情况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运行管理。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等保存在办事机构,办事机构须严格执行制度进行管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依据决议要求办事机构提供的,办事机构应无条件配合。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拥护和支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优先推荐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者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五十一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公布,接受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时,在30天内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与资助时,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会合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发起人或者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在发起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和会员中进行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合理比例内,具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执行。第六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重大投资方案,投资金额5万元以下的,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投资金额超过5万元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不为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开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活动。—17—第六十六条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时,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本会负责人未经授权且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等,给本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章 年度检查(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会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开展的重大活动、对社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有关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等,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会费、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内部相关方之间如发生矛盾和纠纷,按照相关方沟通、理事会协调、监事会调解、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顺序依次推进协商解决。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内部争议调解会议制度。
第七十二条 无法协商处理时,相关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仍无法调解或者对调解不服时,相关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十三条本会成员如发现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提前30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核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决定解散、被撤销或者吊销(适用于慈善组织)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会未及时组建清算组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职权和程序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6日第八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二、内部管理制度
换届选举办法
一、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三、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
五、本协会换届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3名、计票人3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理事会推荐,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选人。
六、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会员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各项职务的候选人名单。
七、本次会员代表大会推荐84位理事候选人,3位监事候选人。理事会推荐26位常务理事候选人,2位副秘书长候选人,1位秘书长候选人,5位副理事长候选人,1位常务副理事长候选人,1位理事长候选人。监事会推荐1位监事长候选人。
八、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出席理事会、监事会的理事、监事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选举结果有效。
候选人得同意票数超过会员代表2/3,即为当选。获得2/3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示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〇”;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须在另选人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下方空格内划“〇”,另选人数不得超过所反对的人数,否则另选人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投票时不能委托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当场开箱清点选票,核对选票张数并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二、计票完毕后,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之后一般应将选票进行封存保管,以便备查。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草案)
一、为规范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二、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三、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半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行业、地域和机构代表性;
(四)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五)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会员代表包括中小学校代表、科技场馆代表、高校代表、科研院所代、科技教育相关企业表等。各相关单位推选会员代表,应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动议;
(四)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请求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分;已当选的会员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妨害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协会规定,泄漏、传播涉密信息;
(五)违反《章程》规定,影响会员代表大会。
九、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民主决策制度
为使本协会遵照宗旨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推动协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办会,把协会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是本协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单位和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是协会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障。
二、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凡涉及协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必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三、本协会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作用,健全民主决议程序,保障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理事会均需认真研究,并通过协会秘书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落实。
四、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发起决议需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理事会需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发起决议需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六、坚持集体领导下的理事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理事长、秘书长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将协会的民主决策落实到实处。
七、本协会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倾听会员心声,在充分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协会各决策更科学,更实事求是。
八、每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九、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规范本协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提高本协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将可能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管理(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三、本协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协会的健康发展。同时,事项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一)协会换届
(二)修改章程
(三)会员代表大会
(四)重要的理事会
(五)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六)大型学术活动等活动
(七)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八)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九)接受境内外5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五、本协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事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递交书面报告即可。
六、本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方式、规模、内容和经费等方面。
七、本协会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有违法违规或与政策、《章程》不符时,本协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
八、本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事项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存。
九、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开始执行。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本协会监事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的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七、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八、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开始执行。
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理事会管理,充分发挥理事会作用,提高议事办事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至少为7人,最多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推出依照产生程序。
第三条 本协会届中理事增补或者退出,应依照换届选举的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调整后的理事人数不超过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在增补或者退出后的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向会员公告。
第四条 理事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和免除名誉职务人员;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设立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九)决定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提出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领导常务理事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其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决议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
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七条 理事会召开七日前,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理事及监事成员。通知中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并将议题相关材料一并发送。
第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应向办事机构请假并说明原因。
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四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九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理事会,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
第十一条 理事会审议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办事机构至少保存10年,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和备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管理,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作用,提高议事办事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由2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
第三条 本协会届中常务理事增补或者退出,应依照换届选举的程序,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调整后的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在增补或者退出后的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向会员公告。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决议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
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七日前,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常务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通知中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并将议题相关材料一并发送。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应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
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四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由常务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请理事会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九条 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常务理事会,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秘书处至少保存10年,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和备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办事机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具体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二)根据党和国家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或配合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举办北京市科技教育成果展览,组织科技理论知识与实践等相关内容的研究与培训;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各方资源,宣传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为政府决策谏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
(四)协调、指导各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及单位会员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加强青少年与大中小学、相关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引进来”“走出去”,开展国内外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五)编辑出版青少年科技教育相关出版物(含书籍、影音制品等),建立协会网站等平台,做好青少年科技教育宣传与传播。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是秘书长的工作助手,协助秘书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人是秘书长。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有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十)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七条 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精神,由秘书长向秘书处下达工作指令,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秘书处下设三部,即综合部、业务部及财务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综合部主要承担协会秘书处综合、行政、人事类日常工作的执行与落实;有关会议综合协调和有关文件、制度起草与管理;协会日常设备购置、物业事项等后勤服务与支撑保障工作;负责编辑出版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相关书籍、音像资料和参考资料;负责发展会员、管理和维护会员信息,进行会费收缴和会籍维护等工作;其他相关工作执行;负责协会内部人力资源和劳资管理等。
第十条业务部主要承担本协会党建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对外联络协调、宣传推广、网络平台管理、项目开发与管理等工作的执行与落实。
第十一条 财务部主要承担协会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捐赠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本协会接受捐赠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协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事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二、捐赠方与受赠方必须按规定签订捐赠协议,履行交接手续。
三、本协会接受的捐赠钱物,按照捐赠数额的多少及捐赠者的意愿,以下列形式进行公示:
(一)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
(二)在捐赠仪式上予以宣布
四、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必须登记造册,设专人保管,专项使用,所有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只能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并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捐赠者。
五、所受捐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制度和社团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每年将捐赠资金、物资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致谢,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六、本协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相关活动,接受捐赠。
七、对受捐的钱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的有关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确保合法、安全、增值,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对贪污、挪用、私分捐赠钱物者,予以严肃查处,并按党规政纪予以应有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开始执行。
安全责任制度
为加强协会安全意识,强化协会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确保工作任务的安全实施,推动协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办会,把协会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协会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二、本协会的秘书处负责办公场所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要定期开展以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
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防火隐患。按照规定购置消防器、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四、强化用电安全,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电器等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线路设置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乱拉电线、私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五、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单位秩序,保证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六、应保证做到无严重违法犯罪、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火灾、无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治安事故。
七、制定相关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本单位以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确保协会会员和服务对象的安全。
八、对本协会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学好、用好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协会内部任何机构、个人都有维护协会安全,保护设备设施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义务和责任。
九、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开始执行。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和完善对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三、分支机构隶属于协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四、分支机构的工作是协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协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协会章程规定和民政局核准的本协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五、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六、分支机构的设立应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与协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七、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没有发展前景的;
(二)不符合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
(三)有严重违规和违法现象的。
八、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协会职能部门管理;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由协会领导分工负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协会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兼任)。分管领导对主管的分支机构进行全面领导;登记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并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九、业务指导。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协会支持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分支机构的发展方向和核心业务进行指导。
(二)按照协会领导分管原则,建立职能部门与业务性质相近或工作关联度较大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职能部门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
十、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开始执行。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协会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本协会诚信自律,促进本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京民社发﹝2015﹞386号)等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协会依法依规将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协会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本协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二)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年度检查结论和评估等级;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
(五)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性质、款物内容、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间、使用用途、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信息。包括购买主体、购买事项、项目经费、完成时限和绩效考核结果;
(八)会费。包括会费标准、表决通过的会议名称、时间和投票方式;
(九)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十)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十一)诚信自律情况。包括会员信用档案、信用评价、行业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发展秩序、诚信承诺等情况。
第六条 本协会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活动、现金流量等内容;
(三)会费收支情况。包括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六)经济实体的投资收益情况和上年度返还社会团体的税后利润;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理事会研究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协会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业会议、行业论坛、新闻发布会等;
(二)本协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
(三)本协会宣传栏、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移动客户端等载体。
(四)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北京市民政局等官方网站。
第八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本协会不予公开。
经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本协会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的信息,按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知识产权;
(二)涉及与本协会合作单位秘密的;
(三)正在处理过程中,未经核实和确认程序的信息;
(四)经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本会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的信息,按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本协会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会信息公开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发。
第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本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易引起误导的,严格履行程序进行修改后及时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协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本协会会员自律诚信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协会及会员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有关评价会员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
第三条 本协会及会员信用信息的取得须通过合法途径;信用信息的记录须完整、准确、真实、及时,并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遵循依法查询、部门共享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会员及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章 内 容
第四条 本协会及会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及失信信息。
第五条 本协会及会员基本信息主要主要包括: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注册(开办或原始)资金、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第六条 本协会及会员荣誉信息主要包括:获得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七条 本协会及会员失信信息主要包括:失信行为、处罚结果、处理依据、记录机关、处理日期等。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及会员信用信息收集、整理、修改等工作由秘书处归口负责。对应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本协会秘书处应及时记录。信用信息的修改行为必须在信用信息管理台账中留下记录,做到随时可追溯。
第九条 本协会及会员的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及失信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发布。
公布本协会及会员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会员及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之外,本协会及会员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为永久。
(二)荣誉信息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有效期。
(三)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
对超过记录期限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将不再发布、不再提供查询服务,但失信信息记录将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本协会公众号等查询协会及会员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及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认为本协会发布的协会、本单位或个人信用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可向本协会办事机构提交异议申请。本协会秘书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对需要更正的信息完成更正;信息无误的,告知提出异议的会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可以依据会员信用信息,优先选择信用较高的会员单位承办或参与项目活动等。
第十四条 本协会及会员信用信息记录应有书面证明材料,包括:
(一)区级以上(含)各类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三)各级行政机关的通报文件;
(四)经媒体披露、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查实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文书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诚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本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逐步建立诚信信息管理台账、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台账信息保持一致。
第七条 奖励信息应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第八条 处罚处分信息应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
第九条 协会通过以下途径采集诚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管理台账采集;
(二)协会做出的奖励信息、自律惩戒信息,由协会办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记入诚信信息台账;
(三)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及时将收到的奖励决定文书信息向协会秘书处备案,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台账;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四)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处分信息,由协会通过官方媒体等途径采集并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第十条 协会应公正、客观地记录从不同信息渠道获取的诚信信息,保持诚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十一条 记入诚信信息管理台账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协会应及时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第十二条 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
第十三条 诚信信息电子文档长期保存。纸质证明文件保存期与相关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
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第四章 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第十五条 协会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吸纳会员、对会员进行诚信评估、做出自律惩戒决定等,应当查阅有关会员的诚信信息并将其作为处理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在协会公众号等平台公布,内容包括协会会员基本信息、会员效力期限内受奖励次数、协会对会员做出的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决定,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公众号等平台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第十七条 效力期限内除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为有限公开信息。下列机构或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查询有限公开诚信信息: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查时,可以向协会申请在调查范围内查询相关诚信信息。
(二)会员可以通过协会秘书处查询本单位的诚信信息;会员查询非本单位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应向协会提交查询申请、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查询申请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三)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书、本机构、本人及查询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向协会申请查询会员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书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第十八条 查询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申请人在获得协会出具的诚信报告前,应签署合法使用所查询诚信信息并保密的承诺书。
查询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或查询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协会对查询申请不予准许,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保留诚信信息查询记录,但下列情形除外:
(二)会员按规定权限查询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的。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信息的查询者、查询对象、查询原因、查询内容、查询时间等情况。
第二十条 会员认为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持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更正或提交书面异议报告:
(一)会员认为基本信息有错误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进行核对;
(二)会员认为本单位或本人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会员的书面更正申请。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不得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记载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立卷保存。
第五章 诚信状况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行业诚信建设需要,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诚信规定的会员、从业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六章 诚信自律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诚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协会内部规章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按规定报送、更新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并对报送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违反规定超出查询目的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或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会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应采取警示等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应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查询信息登记表
承诺书
(查询单位)承诺严格遵守《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办法》,将在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查询的(查询对象)的(查询内容等)等诚信信息合法使用并保密,不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不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按《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和法律责任。
(查询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诚信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要求,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和规范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协会公开承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
三、严格遵守协会宗旨和章程,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按照规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
四、严格遵守涉企收费各项规定,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费行为,主动向会员和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不强制入会、阻碍退会;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不通过培训、认证、赛事等活动违规收费;不多头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每年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委托服务等信息。
六、健全行业自律公约,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和会员需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科技教育领域市场行为,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承诺单位:(盖章)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11100005003024863
承诺时间:2023年12月27日
内部争议调解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并及时处理协会内部争议事项,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处理内部争议事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调解或内部裁决。
第三条 内部争议调解的主体为本协会秘书处。秘书处按照受理、调查取证、召开调解会议的顺序依次推进协商解决。
第四条 当发生内部争议时,相关方中任一方均可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应包含矛盾纠纷的具体描述,提供相关证据,以及希望达到的调解结果。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协调相关方进行调解。沟通有效,达到预期调解结果,调解结束。
第六条 无法协商处理时,相关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仍无法调解或者对调解不服时,相关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第一条 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学会法人证书以及其它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学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和规避法律风险,依据学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和开户许可证书。
第三条 证书的保管
(一)学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开户许可证书等证书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
(二)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同意后,由秘书处专人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严禁将各项证书借出使用。
(三)各项证书的复印件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更不得伪造、涂改、损毁、转让和出借。
第四条 证书的使用
(一)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簿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二)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必须经秘书长同意,使用人进行登记。
(三)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协会秘书长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进行。
(四)学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变更。
(五)学会秘书处负责学会各类证书的年检、变更和复查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开始执行。
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学会印章的准确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学会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三条 学会各项工作需加盖学会印章,必须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学会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簿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第五条 各理事、会员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加盖学会印章,须持有理事、会员单位印章及领导签字的函件,经学会秘书处秘书长同意签字后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盖印,不得将印章交由使用单位自行盖印。
第六条 为保证学会印章的有效性,由于人员更迭造成印章与实际负责人不符时,学会秘书处应报请理事长同意后及时更换印章。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开始执行。
档案保管、使用制度
为加强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档案的准确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档案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条 档案保管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自觉遵守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档案保管人员主要负责协会各种档案材料的收集、分类、整理、保存、借阅、销毁、移交等工作。档案保管人员对各类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清点、整理,保持档案案卷、文件等材料内容整齐。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已破损和字迹退色的重要档案,及时修补或复印。
第四条 档案存放处应保持清洁、通风,认真落实“七防”措施。
第五条 各项活动中构成具有价值的文件或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其原件应统一登记、立卷、归档管理。归档的文件或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可靠,无缺页、破损现象。
第六条 存档文件电子版材料及书面材料均应保留。
第七条 重要文件如需复印,应填写《重要文件复印单》,注明复印部门名称、经办人、用途及数量,其原件务必归档。
第八条 档案原则上不准带出档案存放处,确需带出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时间内归还档案室。
第九条 已归档的档案一律存放在档案盒内,加锁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重要文件复印单
| 序号 | 复印时间 | 复印原因、用途 | 复印内容 | 复印人 | 备注 |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会员作用,根据《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领导,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自愿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1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
第三章 加入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资格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可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依以下程序加入协会。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个人和单位会员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个人和单位应如实、准确填写入会登记表。
第七条 本协会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会员入会申请,审查资格条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资格条件的,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提出新入会名单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八条 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新会员名单向会员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本协会正式行文批复、颁发电子会员证书,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需要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协会通过开展项目、培训、论坛、会议、各类活动等方式支持会员能力的提升,调动各方资源支持会员合法合规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会员在发展、交流合作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合开展活动,共商共建共享各方资源和成果。
第十三条 会员登记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与本协会秘书处沟通,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将变更信息向本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归口负责。
第十五条 本协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章 退 出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被注销的,上述情形发生时,该单位会员自动退出本协会。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有损本团体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个人入会登记表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 籍贯 | 民族 | 政治面貌 | |||||
| 职务 | 职称 | 最高学历 | |||||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
| 工作单位 | |||||||
| 通讯地址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时间 | 单位名称 | 职务 | |||||
| 从至 | |||||||
| 从至 | |||||||
| 从至 | |||||||
| 主要成果 | |||||||
| 协会意见 | (协会盖章) 年月日 | ||||||
| 入会时间 | 年月日经第届第次理事会讨论批准。 | ||||||
附件2
单位入会登记表
| 协会名称 | 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 ||
| 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登记证号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单位通迅地址 | |||
| 经营范围 | |||
| 本单位了解和认同协会的宗旨和章程,自愿申请成为该协会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协会意见 | (协会盖章) 年 月 日 | ||
| 入会时间 | 年月日经第届第次理事会讨论批准。 | ||
附件3
电子会员证
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草案)
一、为充分发挥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协会自身健康,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协会会费管理制度。
三、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同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四、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五、本协会每年依据章程向会员收取年度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会员单位:会员校600元/年,其他非企业单位800元/年,企业单位2000元/年。
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六、会员单位应当按时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同意后可适当推后缴纳。
七、对于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一)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协会其他会议费用。
(三)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其他合法支出。
九、会费支出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协会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十、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开始执行。
人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协会工作人员的管理,满足协会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及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招聘录用管理
第二条 录用条件
协会正式录用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条件优秀者学历可以放宽至大专;
3.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而且办有本地居住证;
4.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不良历史记录;
5.有社会团体工作经历者优先;
6.对于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但必须由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三条 招聘流程
1.确定人员需求
根据机构设置及业务发展需要,提交本部门人员需求状况,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2.面试
根据审批结果开展招聘工作,由综合部组织进行初试,并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协会秘书长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复试。
3.体检
复试通过后,拟录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入职体检报告。
第四条 录用流程
1.对体检合格者,由综合部收集整理录用材料(《应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复印件、体检报告等),报协会秘书长审批。
2.综合部负责审核人事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真实性。
3.综合部将录用审批材料报送协会秘书长审批。
4.综合部将录用审批结果反馈至本次招聘人员所在部门。
第三章 档案合同及福利管理
第五条 劳动合同管理
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综合部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
第六条 福利管理
1.五险
(1)协会为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法定福利缴纳手续,自签订劳动合同当月予以办理。
(2)缴费基数与比例确定应符合北京市社保政策。
(3)对于因员工个人原因未能办理参缴的社保福利的员工,由员工签署承诺书,不得向协会追要社保费用。
2.一金
协会为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外系统调入人员、接收各类毕业生、复转军人)从起薪本月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其缴费工资因进入协会不满一年,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暂按本人进入协会第一个月工资收入水平的12%予以交纳。
3.其他福利
其他补充福利如无特别说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动管理
第七条 协会员工部门间调动的,须符合协会调入部门员工录用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工龄连续计算。
第五章 休假管理
第八条1.休假管理的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统筹安排、规范管理。
2.公共假期规定
协会实行每周六、日为员工正常休息日。其他节假日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在上述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报酬。
3.年休假管理
员工在协会工作满一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协会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将根据其累积工作时间确定。年休假天数如下:
| 累计工龄 | 年休假天数(工作日) |
| 满一年未满十年 | 5天 |
| 满十年未满二十年 | 10天 |
| 满二十年 | 15天 |
备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其他假期如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或看护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申请假期程序
第九条 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均须在休假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休假,审批好的“请假申请表”及有关证明应于次月初交综合部核查及备案。
第十条 如因紧急情况不得不休假或超假,不能事先填写申请表的,须在休假或超假前两小时内通过电话等方式获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休假,上班后的当天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请假者须将经办事务交代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二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休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第七章 离职管理
第十三条 离职流程
1.员工离职须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申请》,并填写《离职审批表》;
2.离职材料包括:《离职审批表》,个人书面《离职申请》,并按照顺序装订,审批流程同招聘录用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解聘及赔偿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协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协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协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协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需赔偿范围:
(1)由协会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协会另行安排的工作,协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协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协会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会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6)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协会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协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赔偿标准:
(1)协会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第八章 资料上报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资料上报要求
1.应聘登记表中所有信息均为必填项,内容填写均应完整、准确、真实;个人填写信息(如身份证号、学历信息)须与提供的证件一致。
2.审批手续要齐全,填写、签字要完整。
3.需要在当月进行入职、离职等变动的人事材料,须于每月20日之前上报协会综合部审核,20日之前上报的于当月操作,20日之后上报的于下月操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应聘人员登记表
(此表为应聘人员填写部分,请用认真、如实、完整填写!)
填表日期:年月日
| 个人基本信息 | ||||||||||
| 姓名 | 应聘岗位 | 照片 | ||||||||
| 性别 | 民族 | |||||||||
| 出生日期 | 政治面貌 | |||||||||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号 | |||||||||
| 籍贯 | 户籍 | 省市(县) | ||||||||
| 第一学历 | 最高学历 | |||||||||
| 手机号码 | 固定电话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 社会兼职情况 | ||||||||||
| 家庭详细地址 | ||||||||||
| 与原单位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 □目前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承诺最迟在到岗时可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其他: | |||||||||
| 是否曾在协会/公益组织工作 | □是□否 | |||||||||
| 教育培训经历(按时间先后顺序自高中填写) | ||||||||||
| 起止时间(精确到日) | 学校或培训机构 | 专业或培训内容 | 学习方式 | 学历 | 学位 | |||||
| 年月日-年月日 | ||||||||||
| 年月日-年月日 | ||||||||||
| 年月日-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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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经历(请按时间顺序填写毕业后全部经历) | |||||||||
| 任职期间(精确到日) | 工作单位 | 部门 | 职务 | ||||||
| 年月日-年月日 | |||||||||
| 年月日-年月日 | |||||||||
| 年月日-年月日 | |||||||||
| 年月日-年月日 | |||||||||
| 年月日-年月日 | |||||||||
| 年月日-年月日 | |||||||||
| 社会关系状况(配偶、父母、子女均须填写) | |||||||||
| 紧急联系人姓名 | 与本人关系系 | 联系电话 | |||||||
| 关系 | 姓名 | 民族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 个人声明: 1.本人□同意□不同意协会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此外,本人清楚以下事实:如果在30天内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本次申请可能失效。 2.本人承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接受协会解雇或其他处分,本人对因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本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本人确认签字:日期: | |||||||||
第2页共2页
请假申请单
| 部 门 | 职务 | 姓名 | |||
| 请假类别 | (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 (产假或看护假(探亲假(工伤假 | ||||
| 请假情况说明 | |||||
| 请假时间:自年月日时到年月日时 总共请假天 | |||||
| 实际请假时间 | 销假时间 | ||||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秘书长 意见 | ||||
日期 年 月 日
招聘录用审批表
|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籍 | ||||
| 政治面貌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
| 教育经历 | ||||||||
| 工作经历 | ||||||||
| 专业技能 | ||||||||
| 拟聘职位: | ||||||||
| 本人要求: | ||||||||
| 测 评 及 面 试 | 处理意见: 通过 □ 淘汰 □ 评价要点: 1. 2. 3. 使用建议:拟聘岗位类别: 职 级: 经办人: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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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人部 门意 见 | □ 同意录用;拟聘岗位类别: 职级: □ 不同意录用。 其它说明: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 日期: |
| 综合部审 核意 见 | □ 拟不同意录用 □ 拟同意录用,试用期 个月;职级 □ 拟同意录用,考察期 个月;职级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 日期: |
| 健 康检 查情 况 |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暂缓转正。 经办人: 日期: |
| 秘书长 审核 意见 | □ 同意录用; □ 不同意录用。 其它说明: 秘书长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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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员工辞职审批表
| 姓 名 | 入职时间 | |||
| 所在部门 | 所在岗位 | |||
| 拟离职时间 | ||||
| 辞 职 原 因 | ||||
| 申请辞职人签字: 日期: | ||||
| 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 ||||
| 签字: 日期: | ||||
| 综合部意见 | ||||
| 该员工对协会的意见: | 面谈结果: 确定最后工作日: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字: 日期: | |||
| 秘书长审批意见 | ||||
| 签字: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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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离职手续流转单
日期: 年 月 日
| 姓 名 | 机构/部门 | 岗 位 | ||||
| 离职原因 | 联系方式 | |||||
| 综 合 部 | ||||||
| □ 工作移交 □ 资料、文件交接 □ 退还个人领用的文具用品(低值易耗品除外) □ 退还领用的钥匙 □ 退还领用的办公设备 □ 归还图书、光盘资料 □ 其他协议赔款 □ 薪酬福利结算 □ 其他 | 交接人签字: 日期: | |||||
| 财 务 部 | ||||||
| □ 个人欠款 □ 应收帐款 □ 其他()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
第1页 共1页
附件6
离职物品交接单
姓名: 最后工作日期:
| 移交物品 | 单位 | 数量 | 接交人 | 监交人 | 日期 |
| 待 办 事 宜 | |||||
监交人: 接交人: 移交人:
注:填表说明及模版
1.表格中的内容须填写规范、完整、真实、准确,不允许有空缺项,不允许有瞒报、误报、虚报等情况出现;
2.字迹要求清晰、工整、便于辨认;
3.表中的所有时间项目均须精确到日;
4.社会职称: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助理统计师、助理经济师、助理政工师、助理讲师、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经济师、政工师、讲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高级讲师等。
5.教育培训经历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高中填起,学习方式填写以下内容:全日制、脱产/非脱产自学考试、脱产/非脱产成人考试、函授、业余、夜大。
6.工作经历请按时间先后顺序从初次参加工作填起,不允许有空档,脱产学习或待业、经商等都需据实填写。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薪酬管理工作,提高本协会组织管理水平,有效调动并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协会特征及发展现状,参照《劳动法》及《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综合部负责组织员工工资的计算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有部门的薪酬管理。
第二章 工资议定方式及薪酬设计原则
第四条 工资议定方式:根据协会目前发展的现状,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由协会秘书长确定工作人员的协议工资数额。
第五条 薪酬设计原则:以岗定责,以责定权,权责对等,责利一致;可持续发展原则,保障基本收入,实行动态激励。
第三章 工资设定
第六条 根据协会实际情况,本协会现阶段薪酬结构主要由固定工资+津贴+奖金构成。
(一)固定工资:每个月固定发给员工,金额以员工与协会议定数额为准。
(二)津贴:津贴是对员工的工作经验、劳动贡献等的积累所给予的补偿。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福利津贴项目及享受标准进行调整。津贴包括:
1.午餐津贴:协会按工作餐标准,为员工提供午餐。
2.通讯津贴:协会为员工在通讯方面给予的津贴,根据协会目前业务发展状况,暂不发放。
(三)奖金为员工为协会项目完成情况而获得的专项奖励,其金额视项目成本及金额确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特殊期间的薪酬发放:
(一)新员工必须经过试用期,试用期薪酬按固定工资+津贴的全额发放。
(二)员工年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男员工陪护假等法定假期薪酬按固定工资全额发放。
(三)员工病假期间按固定工资的60%发放。
(四)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固定工资。
第八条 薪酬兑现:
(一)员工薪酬应按照协议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二)员工职位在每月15号前(含15号)发生异动,新职位薪酬标准从当月计发,员工职位在每月15号以后异动,新职位薪酬标准从次月计发。
(三)员工薪酬应在下月5号发放,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福利发放按相关法规及协会相关制度执行。
(四)所有薪酬均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统筹及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统筹:
(一)险种:保险统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协会自员工入职当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五险。社保保险费中由个人承担部分由协会代扣代缴,协会承担部分由协会直接缴纳,不在员工工资表中体现。
(二)缴费基数:员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均以其协议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三)停缴时间:员工离职后,协会应于员工离职次月停止为其缴纳社保。
(四)保险未缴情况处理:因协会原因未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且无法补交的,协会应按所应承担的份额,补发员工相应费用。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
(一)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员工协议工资总额确定;
(二)缴费比例:单位及个人均按协议工资的12%作为基础进行缴纳。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协会薪酬体系为协会的机密,全体员工应自觉严格保密,禁止互相打探。
第十二条 员工薪酬如有差误,综合部应在下月薪酬中予以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附件:薪资调整审批表
薪资调整审批表
申请日期:
| 姓名 | 入职时间 | ||
| 职务 | 原协议工资 | ||
| 建议调整工资 | |||
| 调整理由 | |||
| 综合部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
| 秘书长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
考核评价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宗旨,根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考核评价制度如下:
一、协会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依据,逐年度进行,主要检查各岗位职责的落实完成情况,对其德、能、勤、绩作出客观评价,以不断改进工作。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协会工作人员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
1、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3、不能胜任本职位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现任职位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5、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协会每年年终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外聘人员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程序,加强对各项劳务报酬开支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开展的所有涉及外聘人员(非协会专职人员)提供专项劳务、专家指导、专题讲座、业务咨询、项目服务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 劳务报酬支出应当坚持工作所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禁无实质工作内容、无明确工作需要的外聘人员劳务开支。
第四条 本办法下述所有劳务报酬开支标准均为税后金额。外聘人员取得劳务报酬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五条 在劳务报酬开支前,应编制劳务报酬支出计划(具体写明劳务报酬的支出事项、开支对象、标准、所需经费等),经财务部审核并报协会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审批的劳务报酬支出计划,应经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施行。
第三章 人员规定
第七条 协会劳务费的发放对象为:
(一)参与讲座、咨询、调研等专家;
(二)参与项目活动的外聘人员;
(三)为协会提供各项服务等非专职工作人员;
(四)参与协会工作的志愿者等其他人员。
第四章发放标准
第八条 劳务报酬开支具体分类为专家讲座费、专家咨询费、专家一般劳务费、项目工作人员劳务费、志愿者补贴等。
第九条 专家讲座费是指邀请相关专家讲学讲课、主题演讲所支付的必要报酬。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讲学讲课: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主题演讲:大型论坛每人1500-2000元/半天,专题座谈研讨会每800-1500元/半天,其他每人500-800元/半天。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座谈、咨询、论证、研讨等所支付的必要报酬,执行以下标准:
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不超过800元;
副高级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不超过600元。
第十一条 专家一般劳务费是指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各类检查、考察、考核、调研、评估、指导等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专家一般劳务费执行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第十二条 项目工作人员劳务报酬的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500元。
第十三条 为协会提供其他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四条 为协会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中规定,专业志愿者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200元,普通志愿者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100元。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协会为个人投保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为北京市以外人员的,可参照协会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凭据报销往来城市间交通和住宿费。
第五章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办理劳务费支付手续。劳务报酬开支,应当提供协会领导签批过的劳务报酬支出计划、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表等凭证。
第十七条 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表需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应发金额、税款、实发金额、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开户银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本人签字以及协会内部相关人员签字等。
第十八条 所有劳务报酬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将劳务费发放到领取人指定的、其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劳务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协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协会、委托方和承办方或申报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技教育和科普事业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为推进北京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科普等工作的发展而开展的系列活动。
第三条 项目类型包括:
(一)科普活动类。主要是指面向青少年开展的综合性或专题性活动,包括科普宣传、科普展示、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普交流与合作活动、科技工作者进校园、青少年走进科研院所等。
(二)科技教育培训类。主要是指针对科技教育教师开展的各类科技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等。
(三)科普赛事类。主要是指针对青少年开展的各类科技教育竞赛、评比等。
(四)其他各类以项目形式开展的科普工作或按照市级有关规定、对市级项目的配套活动。
第四条 业务部是项目的组织协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承办单位或申报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或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接受业务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承办与实施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一般由协会秘书处委托协会理事承办。特殊情况,由协会业务部综合考虑承办方条件决定是否由该承办方承办项目。承办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基础和实施条件。
承办项目单位可以是符合承办条件的单位独立承办,也可以是多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联合承办。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必须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作为承办主体。
第六条 项目承办都应坚持特色鲜明、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项目承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订承办协议。明确协会与承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经费及支付方式、合同履约和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活动前,提交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时间、内容、要求、人数、地点、推进表、预算表等内容。
(三)活动中,监督管理。协会抽查或全程参与项目的开展,并对项目实行监督管理,承办单位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方案,保障项目顺利开展。
(四)活动后,审核验收。承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版项目实施方案与进度表;项目过程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材料、相关文字素材、新闻稿件、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等);项目总结汇报等。协会根据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八条 因承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不可抗力,本协会将有权采取替换承办单位或终止项目的处理。
第三章 申报、立项与实施
第九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十条 业务部根据协会年度科技教育及科普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拟开展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的申报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和机构自愿向协会申请,不接受个人承办。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基础和实施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都应坚持突出特色、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项目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单位,根据项目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及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申请审查。业务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请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等。
(三)立项通过。业务部审查通过后,申报单位可对项目进行正式立项,并开展各项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日常检查或中期考核。项目申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参加中期检查而未参加,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方案推进项目实施,不得自行调整或延期。
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或延期的,申报单位一般应在原定完成日的3个月前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延期,否则以原定的完成日为项目终止日。最多延期一次,且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因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不可抗力,本协会采取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将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等以书面形式形成总结,报送本协会业务部,同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
业务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方式包括现场考察、会议集中汇报、材料审核等。对于不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调整或整改,直至项目验收通过。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工作开展密切相关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科协、市民政局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坚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遵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劳务费、设备费、业务费、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含志愿者)的费用。
(二)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所需的设施设备购置费,使用费或租用费等。
(三)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需要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四)管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项目承办单位或申报单位现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的经费支出,数额较大时应作详细说明并单独列示。
项目经费不得列支土建工程费、旅游费、招待费以及其他各类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市、区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承办、申报、受理、立项、评审、批准、验收等过程中,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或申报单位、项目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协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不通过验收、终止项目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三)因管理不力,给项目造成损失或浪费的;
(四)没有合理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的。
若承办单位或申报单位发生上述情况的,两年内不能承办或申报项目,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项目情况较好的单位,在后续申报项目时将优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项目申报书
| 申报方向: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申报单位: |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 项目申报单位 | 单位性质 | ||
| 申报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 单位负责人 | 职称/职务 |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 电子邮件 | 传真 | ||
| 项目负责人 | 职称/职务 |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 电子邮件 | 传真 | ||
| 二、项目简介 | |||
| 面向区域 | xx区、xx区…… | 涉及领域 | |
| 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举办单位(主办、承办等)、活动规模、活动形式等。(300字以内) 详细内容请在项目方案(附件)中进行介绍。 | |||
| 三、绩效目标 | ||||||||||||||
|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场次、活动覆盖面、产生资源数量、线上线下参与人数、群众满意度等。 根据绩效目标填写下表,条目仅供参考,可自行删减或增加。 | ||||||||||||||
| 活动场次 | xx次 | 专家参与人数 | xx人 | |||||||||||
| 线上参与情况 | xx人次 | 线下参与情况 | xx人次 | |||||||||||
| 产生资源数量(文章) | xx篇 | 产生资源数量(视频) | xx个 | |||||||||||
| 产生资源数量(展教产品) | xx个 | …… | ||||||||||||
| 四、项目进度及阶段目标 | ||||||||||||||
| 实施阶段 | 目标内容 | 时间跨度 | ||||||||||||
| 年月-年月 | ||||||||||||||
| 年月-年月 | ||||||||||||||
| 年月-年月 | ||||||||||||||
| 五、经费预算情况表 | ||||||||||||||
| 经费预算总额 | 申请财政专项金额 | 其他配套资金来源 | 其他配套资金 | |||||||||||
| 六、经费支出预算表 | ||||||||||||||
| 编号 | 支出内容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
| 1 | ||||||||||||||
| 2 | ||||||||||||||
| …… | ||||||||||||||
| 七、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 | ||||||||||||||
|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职务/职称 | 工作单位 | 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主要工作 | |||||||||
| 1 | ||||||||||||||
| 2 | ||||||||||||||
| …… | ||||||||||||||
| 八、共同条款 | ||||||||||||||
|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报项目、活动执行情况和最终效果及时上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形成的过程材料及资源由归口管理部门保存管理。 (二)任务执行过程中,如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需调整任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待正式批复后执行。 (三)项目申报单位因某种原因(如:与申报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等)不能按计划执行而主动要求中止项目时,协会视情况中止项目。 (四)申报书一式两份。 | ||||||||||||||
| 九、申报单位声明(本页为独立页) | |
| (申报单位名称)申报的项目申报书填写内容均真实有效。若项目入选,将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特此声明! | |
| 申报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 |
| 单位负责人或 项目负责人签字: | |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协会采购行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协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等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采购活动由本协会秘书处综合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本协会对外采购应填写《采购申请单》(附件1),综合部在收到《采购申请单》后进行审核,根据需采购物品和服务的性质、数量、供应商情况,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由秘书长批准同意后,由本协会综合部统一集中采购。
第六条 本协会采购主要采用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主要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主要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采购,应签订相关采购合同。合同变更时,应当报秘书长批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采购物品到货后,综合部应依照合同约定的验收办法,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并填写《办公用品验收单》(附件2)或《固定资产验收单》(附件3)。
第十一条 采购物品验收无误后,应填写《办公用品出入库》(附件4)或《固定资产出入库》(附件5)。
第十二条 本协会发现采购行为如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协会、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
| 附件1 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采购申请表 部门名称 申请时间 申请人 采购物品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部门负责人意见: 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附件2 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办公用品验收单 验收日期:年月日 办公用品名称 单价 规格型号 数量 金额 物品是否齐全 是否有破损 验收部门 验收人 附件3 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固定资产验收单 固定资产名称 资产价格 规格型号 验收情况说明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说明 验收人 备注 物品是否齐全 是否有破损 运行是否良好 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物品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参与人员名单 验收部门 综合部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验收日期:年月日资产编号: 附件4 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办公物品产出入库 验收日期:年月日 序号 办公用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入库人 领用人 附件5 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固定资产出入库 | |||
| 资产类别 | |||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
| 使用部门 | 存放地点 | ||
| 规格型号 | 品牌 | ||
| 增加方式 | 使用状况 | ||
| 资金来源 | 财务分类 | ||
| 开始使用日期 | 使用月限 | ||
| 原值 | 折旧方法 | ||
| 备注 | |||
| 入库人 | 领用人 | ||
| 验收人 | 审批人 |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外投资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的规定;
(二)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有效;
(四)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协会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二条 协会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条 协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协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协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四条 协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协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直接投资产品限于购买银行理财、国债、结构性存款、银行七天通知存款。其他投资必须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条 协会选择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经验,且管理谨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七条 协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八条 协会必须与投资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基金、信托等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认购赎回方式、运作方式、存续期间、预期收益率、投资范围、风险控制等内容做出规定。协会应当定期对投资机构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九条 协会投资管理审批权限:
每次购买银行理财、国债、结构性存款、银行七天通知存款,以及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50万元(不含)以下,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5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第十条 协会对外投资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协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协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协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协会利益。
第十二条 协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协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协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四条 协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协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差旅费管理,保障工作需要,节约差旅费开支,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参考中央和国家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包括接受本会委派的其他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条 本会实行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出差为名的变相旅游。
第四条 本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参考最新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结合本会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作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不含网约车)。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民航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因财政拨款承办项目发生的住宿费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费标准》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其他业务而发生的住宿费用应根据项目要求,提前填报出差费用预算审批表,领导批示后,可据实凭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住宿费在住宿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餐费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餐费报销指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伙食费。
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餐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自然(日历)天数包包干发放,省内省外同一标准,限额标准每人每天人民币100 元(新疆、西藏和青海三省每日报销餐费标准为120元),境外(含港、澳、台三地)统一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人民币500 元。
第十五条 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报销只适用于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给予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报销,省内省外统一限额标准每人每天80元。市内交通费也可以采用实报实销或包干或实包实销两者并行的方式(即实报实销当日往返当日市内交通,其他时段采取市内交通费包干),但一次出差只能采取一种报销方式,不可重复领取。
第十六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 会议和培训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等资料参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餐费及其他费用,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本会工作人员,除单位派车、租车、搭乘外单位公车等情况外,经审批同意使用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即使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或与会、培训的,可参照相同公里数的打车费用进行补贴。
(三)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四)餐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五)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六)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并经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加强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 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 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按规定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协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试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附件
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差旅预算审批单
| 出差申请人 | 出差时间 | ||
| 出差事由 | |||
| 项目款项来源 | |||
| 出差预算 | |||
| 项目 | 单价 | 天数 | 单总价 |
| 住宿 | |||
| 交通 | |||
| 餐费 | |||
| 其他 | |||
| 预算合计 | |||
| 财务负责人 意见 | |||
| 协会负责人 意见 | |||
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协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协会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传播青少年科技教育的正能量、提升行业影响力,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原则及工作机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协会的工作大局;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坚持实事求是,发布的内容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三条 新闻发布机构包括新闻发言人和综合部。
第四条 综合部在协会领导下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包括:
(二)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拟定新闻发布方案;
(三)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统一新闻答问口径;
(四)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新闻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六)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 协会新闻发言人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新闻发言人应熟悉青少年科技教育行业和协会情况,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闻发言人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该辞职自理事会批准时生效。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因故不能或怠于履职,应当更换新闻发言人。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如下:
策划组织发布。根据协会授权或有关决定,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及相关信息,接受或约见媒体记者采访;
解读新政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涉及协会业务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参与协会活动。根据协会安排,参与或列席相关会议,深入领会会议的精神、全面了解协会工作动态,以确保能充分、正确履行职责;
协助信息公开。推动协会管理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危机公关处理。根据有关决定或授权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情况;
第九条 发布的内容包括:
(二)针对外界对协会有关情况产生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明、澄清的情况;
(三)与青少年科技教育行业相关的危机事件及处置情况;
(四)其它需要及时、主动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主题。根据协会工作部署、社会舆情分析以及媒体的采访要求,由综合部确定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资料。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资料,均由新闻发布办公室提供并汇总、审定;
(三)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
(四)邀请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并进行报道;
(五)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内容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协会其他相关负责人根据安排到会参与媒体问答;
(六)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由综合部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进展及结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新闻发布办公室的授权,均不得以协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重大新闻事件应预先与上级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对外发布。
协会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准确无误地向新闻发言人提供所需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协会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协会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一般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统稿、新闻采访、视频直播等。发布渠道包括协会主办的网站、刊物、公众号等新媒体形式。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分为年度新闻发布会与临时新闻发布会。
第十六条 所有的新闻发布均应有文字或影像记录,由综合部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第届第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会经费管理,促进协会事业发展,保障各项活动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 本会预算是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的我会年度收支计划。
- 本会预算管理遵循统筹兼顾、依法合规、勤俭节约、量力而行、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预算编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 财务部室预算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权主要有:
- 负责汇总各部门预算,并编制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根据《章程》规定,上报理事会审议;
- 负责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 编制决算,根据《章程》规定,上报理事会备案。
-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接受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预算支出包括:行政支出、活动(项目)支出、政府资助支出等;
- 预算审核与审批
- 各部门应按照财务部的要求,将编制好的预算提交财务部审议;财务部对各部门提交的预算进行全面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各部门按照财务提出的审核意见,对本部门预算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直至无异议。
- 编制好的预算草案,根据《章程》规定,上报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支范围、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虚假列支。
- 预算调整的程序按照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执行。
- 财务部对协会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 上一年度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 财务部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有关规定汇总部门决算,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 决算草案根据《章程》规定,上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 财务管理
- 财务部要按照国家有关社团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做到账务清晰明确。
- 协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进行财务审计,换届同时要进行财务审计。
- 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处理。
- 本办法由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人员行为,维护国家财经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工、会计人员的任免及工作职责,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
第三条 市科协作为协会的主管单位,由市科协计财处对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计主管的任免、变更,应报计财处备案。
第四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会计机构应设置会计、出纳岗位。
第六条 会计应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财政、会计专业大学以上学历,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出纳应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出纳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会计岗位责任制
1.组织制定协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纪行为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向理事会汇报。
2.加强财务核算,管好用好资金,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发挥现有资金效益;严格按规定开支费用,坚决杜绝浪费。
3.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基本账套和辅助账套,汇总记账凭证和登记总账,遵守记账规则,作好记账、对账、报账工作,保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4.登记账簿准确无误,认真核对各项账务,确保账簿准确无误。
5.按时记账、结账、做到日清月结,年度终了要按规定转账。
6.根据需要设计、组织编制各种会计报表。
7.综合分析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
8.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
9.做好基本经费和专项经费的分析工作。
10.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出纳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对现金收支进行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库存现金不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挪用现金,不得以“白条”冲抵库存现金,不准坐支。
2.认真审核各种现金发生事项的收付凭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查各种单据,监督控制开支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报销。
3.与银行办理的各种结算,要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对结算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协同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4.出纳员对所支付的现金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完整,不得丢失,对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要求编制。
5.按支票管理制度作好支票的签发、登记和保管工作。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原因签发空白转账支票时,必须取得领导的批示。
6.出纳员在开支过程中遇到有问题的报销事项或现金收支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会计反映。
7.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会计人员考核要求
第九条 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资金和资产安全情况,准确及时提供协会经费使用情况及各种报表,做好职责内的财务核算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财务核算及财务分析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结合协会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核算制度
第二条 协会执行非盈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
第三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的合法、真实、准确与否决定整个会计核算的质量。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两种。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并确定会计分录而编制的凭证,是直接凭以登账的依据。记账凭证记载的是会计信息,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是经济信息转换成会计信息的过程。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协会通过将会计凭证中反映的经济内容记入相应账簿,可以全面反映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运动,储存所需要的会计信息;通过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可以将协会不同的信息分门别类地加以反映,提供协会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的详细情况,也可以反映协会财务及经营成果状况。另外通过会计账簿的设置,可以建立起账证、账账、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可以检查、校正会计信息。
根据需要,设立如下账簿:
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账、银行存款账。
协会会计报表是反映协会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协会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协会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协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业务活动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年度决算)三种。
会计报表编报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出纳人员应认真审核现金收付款凭证,办理现金的收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不许坐支。
第五条 现金开支范围
(l)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现金收支核算的凭证
(l)协会向银行提取现金,以现金支票存根联作为提现的证明;
(2)将现金存入银行,以送款簿回单作为现金存入证明;
(3)收到现金,以开据的发票副联作为收款的证明;
(4)支付职工差旅费的借款,以有主任批准的借款单作为付款证明;
(5)发放职工困难补助费,要以支出凭证为付款证明;
(6)零星购置物品,以销售单位开据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支付的凭证。
对于以上现金收付款凭证,出纳人员都应认真审核之后办理现金的收付,对于办完收付业务的凭证,出纳人员要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的戳记,表示款项已经收付完毕。
第七条 现金的清查盘点
为了做到账实相符,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出纳人员每日终了都要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核对。
第四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依序登记支票编号、支出金额、收款人、领用人、领用日期等。
第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保管,严格执行支票领用制度。支票领用人需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由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办理。领用时要按照规定详细登记支票领用登记簿。领用人须在5日内持发票到会计主管处报销,并负责收回相关单据;未使用的支票及时交回,个人不得存放空白支票。
第十条 原则上不准签发空白金额的支票,如确实需要,应由理事会同意,并在支票上填上最高限额。不许将空白支票直接交付对方,对任何单位不得以空白支票作抵押。
第十一条 对已作废支票,与支票存根放在一起,并加盖“作废”印章后妥善保管,便根据开户银行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二条 发票、资金往来收据由会计保管和负责核对,建立发票领用登记簿,严格领用手续,详细注明领购日期、起止号,经手人签章,由会计主管保管空白发票。定期对空白发票及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出纳的支出单据,由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后,经会计核对后,交会计入账。
第五章 财务分析制度
第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指协会运用掌握的财务数据和其他资料分析单位财务活动及管理现状,对各项经济活动过程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并做出正确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手段。
1.财务分析的内容
协会进行财务分析的内容很多,可以说涉及协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
(1)分析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2)分析资产、负债的构成及资产使用情况
(3)分析收入、支出情况及经费自给水平
(4)分析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4)分析资产管理情况
(5)分析同期各类对比情况
2.财务分析的程序
(1)财务分析的程序及步骤
收集财务分析所需要的资料。
分析财务资料,研究有关财务数据,判断误差、查明原因、修正有关的数据资料。
指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指出改进措施。
(2)财务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差额分析法
3.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1)建立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科学性、真实性、综合性、适用性、连续性、可比性
(2)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 经费自给率
- 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
- 资产负债率
- 收入计划完成率
- 总收入增长率
- 事业收入增长率
- 支出计划完成率
- 专用基金增长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为经济业务提供详实的数据资料,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会计档案的管理原则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要注重软件数据资料等电子文档的归档和保管。
会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二条 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保管。
第三条 会计电算档案的保存期限与手工方式完全一致。会计数据的备份应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建筑物中。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四条 本协会人员查阅会计档案要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查阅。外单位调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条 调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能抽换。
第六条 借阅会计档案的人,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复印时也要经理事会批准后才能复印,并在会计档案调阅登记册上登记,由借阅人员签字或盖章,归还时注销。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七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协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现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科技年终以后第一年算起分为永久、定期二类。
永久类:年度科技报表,包括文字分析;科技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定期类:
三年:财务快报,包括文字分析。
五年:月、季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
十五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明细账和总账,固定资产账和卡片,会计移交清册。
二十五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主管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理事会和监事会批准后销毁。
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继续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九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理事会、监事会及财务人员共同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主管单位,归入档案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协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固定资产管理活动,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协会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包括
(一)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年终盘点,提出报废申请等日常管理,并做好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
(二)秘书处根据业务需求拟订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并办理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对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实施政府采购;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参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参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 每年结账前要对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市科协、经批准后作乡音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九条 协会固定资产的配置按照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协会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配置。
2.严格遵守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4.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协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固定资产配置以满足协会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协会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科学、合理的配置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
第十一条 购入、调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统一验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报销和领用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办理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建立责任制,由秘书处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和分类总账。
第十五条 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第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统一的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内部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和财政部门对协会的固定资产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具体参照执行《北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有关规定。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固定资产无论是报废或变卖的处理均须事先报理事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才能处理。
第十八条 用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须经市科协审核(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形成的收入,参照《北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1930号)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制止资产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变卖、调出申请单》,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资产管理部门方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为规范协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避免坏账损失,现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协会原则上不发生应收账款。除因特殊情况,款项暂时无法收回,发生应收账款,应由理事会同意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条 应收账款发生后,应由相关责任人定期催收,一般一月一次,直到收回为止。
第三条 年终决算后,应收账款如仍未收回,应重点关注,提出相应的收回措施,并及时报送领导。
第四条 应收账款因故确实无法收回的,应由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说明,销账后按照“账销案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为加强协会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现结合协会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局、市科协、中辅协、自筹资金等。无论何种资金来源,均应做到严格执行预算,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条 专项经费拨款到位后,秘书处应根据年度预算,制定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经理事会审批后,报秘书处备案,同时,提交项目文本一份。
第三条 财务人员根据项目文本,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条 在专项资金支出前,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审批的支出凭单;
2.发票;
3.金额超过1000元的购置类支出,需提供支出明细;涉及政府采购的,需提供政府采购合同;
4.使用上年度结余资金需要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5.会议费支出需要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6.差旅费支出需要提供通知、报名回执、会议总结等资料;
7.出国(出境)费用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出国(出境)批件;
8.超过10000元的支出,需要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等,并提交综合科办理支付手续;
9、劳务费支出需提供领取劳务费人员真实、准确的身份证信息;如一人一月内支出的劳务费超过两万,需按税法规定要求其提供劳务费发票,方可进行报销。
第五条 资金支付前,具体审核如下内容:
1、支出内容和专项预算是否匹配,是否超出预算范围;
2、支出内容是否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如确需执行,应提醒理事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3、支出内容是否符合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的情况;
4、按照上述第四条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5、其他有关资料。
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六条 监事会适时监督项目支出进度完成支出。
第七条 对于拨出的专项经费,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明细执行。监事会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实施经费审计。专项经费完成支出,需要上报“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专项经费决算表”、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
年度终了,秘书处根据总账、明细账等编制当年的决算报表。
第八条 当年经费结余较多时,应由协会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协、中辅协的有关规定,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市级财政局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要求。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为了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协会的财务管理原则是“集中管理,保证安全,收支平衡”。
协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权限与程序如下:
第一条 审批权限
1.协会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人员工资支出、福利支出、培训及各种补贴类支出、接待费支出、差旅费支出等,由协会领导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支出;
2.协会购置5万元(含)以上办公设备等各项固定资产,由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办理领取支票等支付有关手续。涉及政府采购的,在理事会批准的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在财政专网上申购,并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3.专项经费的支出,在不突破合同限额、保证质量的前提下,5万元(含)以下上由理事会审批,超过510万元(含)以上的由会员代表大会集体谈论决定。
第二条 审批程序
1.经手人在购买办公用品、设备、工具及其他费用之前,需持理事长签字同意的支票领用单秘书长批准后的支出单,方可执行支付手续;支出凭证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2.购买的固定资产,在报销前,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库手续。报销单上必须有经手人、入库验收人和审批人的签字,经手人据此办理报销手续。
3.劳务费支出,需注明劳务费发生的项目、支出金额等信息。单位不得向本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劳务费。如一人一月内支出的劳务费超过两万,需按税法规定要求其提供劳务费发票,方可进行报销。
第三条 财务支出具体管理要求
1.领用:必须办理支票领用手续,领用支票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由理事长签字后方可领用,出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支票领用登记簿,包括领用人、时间、用途、需用金额、支票号码等。支票领用后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2.不得签发空白支票。支票收款方名称、用途及限额必须填写齐全。
3.领用的支票超过批准的金额或支出不合法的内容,财务有权拒绝支付。
4.领用人必须在五日内持发票到会计主管处报销,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交回,不得在个人手中存放。
1.除工资、劳务费、差旅费等,其它零星支出的现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2.超过1000元的支出必须使用支票或汇款等结算。
第四条 其他注意事项
1.各项支出必须符合预算开支范围及标准,并取得合法发票。包括:发票抬头单位名称准确,大小写金额正确且相符,财务章及经手人签字齐全等;
2.严禁白条报账;
3.报销内容必须填写清晰、完整,字迹工整,可辨识;
4.超过5000元的现金支出需至少提前一天提出。
第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现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协会财务工作,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现金管理制度如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现金开支范围外、超过1000元的支出,不得报销现金。超过1000元的支出,经办人必须使用支票、公务卡、汇款等办理结算。
鼓励1000元以下的支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内部稽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则,对协会的会计核算等业务活动进行内部稽核检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稽核的内容
第二条 负责监督会计人员对有关规章制度、法规和岗位责任制及各项操作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督促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 负责对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稽核督查。
第四条 负责对账簿、报表以及计算机中储备的各种会计资料和数据及文件的专项稽核工作。
第五条 负责各种重要印鉴、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 根据稽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结合有关制度、操作规程和办法,对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书面报告。
第七条 稽核人员应填写“稽核工作日记”,并详细记录稽核工作中提出的建议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 稽核的重点
第八条 会计稽核的主要内容及重点如下:
1.各类凭证其经济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或企业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合法;
2.凭证内容各项要素是否完整;
3.印鉴及有关签章是否齐全;
4.数字(包括大小写、金额、日期)是否准确有效;
5.编制的会计凭证和划款凭证是否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作附件或有填制依据;
6.其有关审批及经办人员签章是否齐全。
(二)汇款凭证的稽核:检查汇款凭证填制和供货方合同是否金额相符,是否有会计主管的签章。
(三)对科目余额表的稽核:科目余额表中借贷方发生额、科目余额是否正确。
1.记账凭证使用是否正确,会计科目分录是否正确;
2.核查是否有漏记、积压回单。
1.账簿及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账簿的记载是否符合记账规则的要求;
2.有关账簿和会计报表的数字与内容是否与账簿一致;
3.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据及内容勾稽关系是否一致,上下期报表是否衔接,数字是否真实准确。
第四章 稽核结果
第九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协会负责人汇报,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资金运行,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应收和应付款项。
第三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借出款等债权业务,协会对债权业务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应收账款是协会因开展有偿服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协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和期限,及时收款,对逾期未能收回的款项,应落实相关责任人予以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年度终了,在清理基础上,应发出书面征询函逐笔加以确认。
二、预付账款是协会按照购货、劳务合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协会应在付款的同时,落实专人检查货物的供应和劳务的提供情况,及时办结款项的多退少补事宜。
三、其他应收款是协会内部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或垫付的款项,以及因非经营性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差旅费、备用金等。办理临时借款应按开支渠道和借款金额履行申请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填制暂付款凭证。除差旅费、备用金和劳务费以外,借款或垫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应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各种借款均应及时结报,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时的,应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在暂付款凭证上予以注明,并经理事会认可同意。逾期未结报的,由财务向借款经办人发出书面催帐通知,在借款未结清前,停止相关人员办理其他借款事宜。
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逐笔加以清理,原则上必须当年结清。
第四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债务业务,协会对债务业务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应付账款是协会因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等而应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协会应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及时付款,对逾期未能支付的款项,应落实相关责任人查明原因;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由相关责任人提交书面说明,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集中进行清理。年度终了,对应付账款应进行逐笔清理和确认。
二、预收账款是协会按照合同约定向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协会应在收款的同时,落实劳务的提供情况,及时办结款项的结算手续。
三、其他应付款是因各类非经营性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协会应根据当事方提供的合法票据,及时付款。年度终了,对其他应付款余额逐笔加以清理。
第五条 协会要加强对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统一管理,建立定期清查、确认机制,防止资金被挪用和违规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六条 协会应在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对账龄在1年以上的往来款项进行专门陈述,说明形成的时间和原因,交代催收催缴及其落实情况,提出对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协会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确需进行核销处理的,应由相关责任人递交申请坏账核销的书面报告,经财务核准后,报监事会审查,提交理事会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明确职责,保障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制定我协会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岗位,需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移交准备工作如下: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第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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